补偿金支付。避免缴费问题
从金融机构和保险商处获得补偿的超级年金基金受托人必须考虑收到这些款项会如何影响成员的缴费上限。
养老基金可能有权寻求赔偿,如果养老基金与金融服务机构或保险机构签订了法律合同或协议,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费用或保费,将费用分配给成员:
- 没有提供金融服务或建议
- 提供的建议是有缺陷的,或
- 多收了死亡或残疾保险的保险费。
补偿可包括顾问费退款或偿还的金额,和补偿收入损失的金额。当中还可能包括利息。
如果养老基金收到此类补偿,基金的受托人必须了解基金可能面临的养老金、所得税和消费税的后果。
对基金和会员的影响
ATO已经发布了一份超级年金缴费上限的事实说明,解释了收到赔偿金的超级年金基金如何影响缴费上限。
赔偿金是否属于缴费,取决于收到赔偿金的情况。下表对这些情况进行了总结:
情况 | 赔偿的处理方法 |
如果养老基金聘请了金融服务提供商,并有权获得赔偿。 | 不被认为是缴费,不会影响缴费上限。 |
如果会员亲自与金融服务提供商接触,并有权获得赔偿。 | 如果金融服务提供商直接向养老基金支付(而不是根据成员的指示),这被认为是基金收到的财政年度的优惠贡献。
但是,如果成员指示金融服务提供商将补偿金支付给他们的基金,或者补偿金支付给了成员,而成员随后将其贡献给了养老金,那么在基金收到补偿金的财政年度,将被视为非优惠性贡献。 |
在没有权利寻求赔偿的情况下。 | 在基金收到的财政年度被视为优惠捐款。 |
对成员的连带影响
收到赔偿金的养老基金成员也应考虑以下问题:
- 如果付款导致会员超过他们的优惠或非优惠缴款上限,会员可以向ATO申请,要求专员行使酌情权,不考虑超额缴款或将其重新分配到另一年。
- 如果补偿金被支付给会员,并且会员将其缴入他们的养老基金,或者会员为了自己的利益指示金融服务提供者将补偿金支付给他们的养老基金,那么ATO不太可能行使其酌情权。这是因为向养老金缴款是会员的决定。
- 如果赔偿金属于非优惠性缴款,并导致成员触发转入规则,尽管成员在第一年可能不会超过上限,但在转入期的第二年或第三年可能会造成问题。如果成员随后在第二年或第三年做出了贡献,导致成员超过了他们的上限,ATO表示,必须有与后来一年的贡献有关的特殊情况,才能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 如果赔偿金是优惠贡献,如果成员的收入和优惠贡献的总和超过了他们收到贡献的财政年度的收入门槛,可能会产生第293条的税收后果。从2017年7月1日起,293部门的门槛是250,000美元。
进一步的信息可以在ATO网站上找到(QC 59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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